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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24, 2024 3:52:41 GMT -5
件中请求同意我能正确获得同意吗这里有两个立场。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办公室主席以及电子通信办公室主席声称在发送第一条消息之前必须获得同意。换句话说在我们发送第一封营销电子邮件之前我们应该已经获得了收件人的同意。这是因为该规定提到了事先同意。然而华沙的华沙普拉加地区法院却表达了不同的意见该法院在年月日的判决中参考编号表示可以在接触之初就收集同意。重要的是在没有获得此类同意的情况下您不要继续联系。该判决涉及电话联系但也可以适用于发送电子邮件。该判决涉及电信法下的同意即我上面写的那一条。当然没有哪个立场是特别占主导地位的每个立场都有其支持者。 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办公室主席认为上述判断不正确仍维持首次接触前必须征得同 电话号码数据 意的立场。主席也做了同样的事情并在他的一项决定中指出了判决中的立场与他对此问题的看法有何不同。我不会详细讨论这一点因为这确实是细微差别是从判断的合理性出发对个别词进行分析但请记住有些观点认为在开始营销联系之前必须征得同意。候诊室里拿着电话的男人关于提供电子服务的法案怎么样还应根据有关提供电子服务的法案的规定收集出于推广您的服务或产品的目的而进行联系的同意。文中写道禁止通过电子通信方式特别是电子邮件向指定的自然人收件人发送未经请求的商业信息。该同意适用于未经请求的商业信息即任何旨在直接或间接宣传商品服务或企业家或专业人士形象的信息。有人认为除其他外总裁在其一项决定中表示商业信息是比直接营销更广泛的概念涉及特定服务产品或可能特定商业活动的促销未注明产品。 然而在我看来差异非常微妙实际上是细微差别通常我们发送的有关业务推广和与潜在客户建立联系的电子邮件将构成营销和商业信息。重要的是该法规定的同意仅适用于自然人企业家经营企业的人及其特定雇员和消费者。例如它不适用于公司。我认为电信法下的同意和提供电子服务法下的同意可以集中在一份声明中。因此例如如果我们使用一个网站人们通过勾选复选框来收集同意那么一个复选框就足够了。重要的是同意的内容表明该人同意什么通过电子邮件联系以及授予谁同意即哪个实体将能够发送这些消息。在我看来同意的可读性比我们在此类同意中引用的法律更重要因为我们的潜在客户可能不知道为什么我们需要两份涉及同一电子邮件的同意。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形式主义者会要求您勾选两个复选框并收集两项同意。如何应对电子邮件营销的世界您已经知道我们需要您的同意才能发送包含营销内容的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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